亞太區的政策與鼓勵計劃一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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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年1月
| 向區內的發卡及收單機構推出晶片互換的鼓勵計劃(10個基點)。所有收單機構擁有的新交易點接納裝置,必須符合EMV 規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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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1月
| 所有現行的Visa晶片程式必須符合EMV 規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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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1月
| 假若Visa晶片卡與交易點接納裝置並不符合EMV 規格,則必須每年繳付每年50,000美元的罰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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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1月
| 若區內(亞太區各國之間) 、南韓及台灣當地(國家境內)因符合EMV規格的Visa卡用於未配合EMV規格的終端機,而導致盜用或偽冒的情況出現時,責任將由發卡機構轉移至收單機構承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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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性的政策與鼓勵計劃一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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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9年8月
| 新增的Visa交易點接納裝置須能接納晶片及離線個人密碼,或可作升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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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年10月
| 向區內的發卡及收單機構推出晶片互換的鼓勵計劃(10個基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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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1年1月
| 所有新的Visa晶片程式和交易點接納裝置必須符合EMV 規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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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1月
| 2004年1月 所有現行的Visa晶片程式必須符合EMV 規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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